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_十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员工管理 2019-11-13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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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监察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一)〉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8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中心将对2018年度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实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职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即单位和个人各5%--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企业和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5%--12%(即单位和个人各5%--12%),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统一为8%(即虚拟单位和个人各8%)。

4、工资总额(纳入月缴存基数计算的项目)包括内容。

2018年黄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和。

(三)、201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执行。

(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67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

二、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6月10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国家机关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

企业及其他单位: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5、企业及其他单位年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6、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4)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县市区)

7、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1)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2)事业单位:

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4)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

8、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15500元/月;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现行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城区138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250元/月)。

二、填报要求

1、2018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没有发生变动的,只需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18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发生变动的,需要填报2018年度年审报表(附件2、3、4)。

3、缴存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需先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经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4、需下调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5、各类报表必须填报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6、分类明细表中,职工本人必须签名、填报手机号码。

7、年审报表中单位未盖公章,填报不完整(漏项)不准确,职工未签名未填报手机号等,我中心将拒绝受理并要求单位按要求填报后再受理。

三、报送要求

各类报表需报送纸质报表及电子文档到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

四、年审时限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其他要求

1、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社厅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认真计算好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截至2018年6月份市人社局核定的纳入基数计算的六项工资标准计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计算)。其他单位也要认真计算准确,确保无误。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后,要将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取得职工本人认可后再报送年审资料。

2、各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指定的银行专户内,如果不及时缴存上账,将影响缴存职工的利息收入,造成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对恶意不及时缴存公积金的行为,我中心将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年审后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变动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年审审批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各缴存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行为,按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的,城区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各县市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期限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和归集执法科审批后,方可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5、缴存单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的,可通过办理补缴手续,补齐以往年度欠缴的公积金。

六、表格下载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表》、《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国家机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等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可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里下载,网址:http://gjj.shiyan.gov.cn,表格也可复制使用。

七、咨询电话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8107137。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jxxyjl.com/yuangongguanli/10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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