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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选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漯政文〔2015〕59号),为规范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五条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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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08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四)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3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3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6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3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10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5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第七条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三)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创新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评审认定。

(二)公示。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授予“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补;按照漯人社就业〔2016〕3号文件标准,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从市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收回“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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