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安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员工管理 2019-11-14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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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7﹞74号)规定,依据市统计局2017年相关数据,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完善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1、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2、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3、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

   1、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018年新乡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平均工资;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二、按照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为补充完善单位信息,凡在我中心开户的单位,均需提供一份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一份含有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号的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注:本年度需变更基数的单位,在变更基数之前,不能按原基数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予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3、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四舍五入到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乘积四舍五入)×2

   1、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相关数据,确定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277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安阳市区为172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570元;内黄县为1420元。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6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172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58元;内黄县为142元。

  (四)缴存比例的调整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基础数据标准完善

  为完成住建部基础数据贯标工作,推进我市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便于单位及缴存职工通过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2014)要求,认真收集缴存单位及缴存人员基础信息,务必按照要求完善基础数据。

    三、相关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申报与调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完善申报材料,积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存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本年度不再办理。

    2、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完善单位及个人基础信息,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3、请各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有表格电子版和纸制材料各一份。

    四、法律责任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逾期或少缴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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