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烟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员工管理 2019-11-13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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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烟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18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最高缴存基数16055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164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1810元。

(三)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程序

各缴存单位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拷取基数调整表,核定缴存基数后报盘申报,同时提供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

四、工作要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如实核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办结。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保留至整数位。

(三)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申报的纸质基数调整表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承诺函》(登录网址:http://www.ytgjj.com下载)。未按规定口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的,职工提出异议,由单位承担重新调整和补缴责任。

2018年枣庄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17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18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588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501.1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750.5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四)符合以年度最高、最低基数标准缴存的职工,在7月份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五)在办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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