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泰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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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泰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泰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8年南通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四)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17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四、各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五、各市(区)住房公积金调整服务联系电话为:
1、主城区 86898248 联系人:刘 慧
2、高港区 86969477 联系人:陈春扬
3、姜堰区 88210322 联系人:鞠佩琦
4、靖江 84828601 联系人:倪 娜
5、泰兴 87663303 联系人:刘 霞
6、兴化 83239222 联系人:周 颖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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