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芜湖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员工管理 2019-11-12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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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芜湖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核定方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884元,月平均工资为5574元。经计算,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22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6722元的按16722元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下限不得低于2017年度芜湖市月最低工资

2018年合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规范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690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2元,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2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本次调整缴存职工不得超过月最高缴存额上限4840元,且不得低于月最低缴存额下限152元。

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于7、8两个月期间认真做好调整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标准1350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降低比例及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其它事项

1、各单位应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2018年度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主要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wh.ahzwfw.gov.cn/)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3、各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一年一次。在基数调整、单位新开户以及增加人员时,均需提供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对应的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年度内保持不变。

4、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信息、缴存职工信息重新核实、比对和填报工作,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5、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要同时完善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准确填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职工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审核表》,在申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一并办理(方法同上)。

6、各单位要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缴存额进行事前审核,事中和事后监管,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本文来源:https://www.jxxyjl.com/yuangongguanli/10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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