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最新消息

员工管理 2019-11-1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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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我市自7月1日起,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单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我市自7月1日起,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单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据悉,此次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后,预计将为3300多家企业减负6亿多元。

【详解】

青岛公积金新政今起执行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此次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后,预计将为3300多家企业减负6亿多元。

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中央、省驻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调整

据了解,在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范围控制在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一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2年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有关规定测算,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785元,下限为2620元。职工应缴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人工资总额(含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除以12个月。此外,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也有所调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各为1655元,下限各为131元。

据了解,今年1月至5月,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6.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7亿元,增长27.92%;

前5月归集公积金6.27亿元

正常缴存人数81173人,同比新增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87个,新增缴存职工4432人。截至2016年5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7.97亿元,其中,市级(含市直、屯溪区、黄山风景区)1-5月份共归集住房公积金2.64亿元,正常缴存人数33837人。

今年1-5月份,全市共提取住房公积金4.3亿元,同比增加0.59亿元,增长15.85%;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7户3.9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90.68%,同比增长7.45%。

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我市自7月1日起,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单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5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备受社会关注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条例》有诸多制度创新点和立法亮点,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还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

新《条例》规定:一是通过建立交付使用公示制度,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二是通过强化项目管理手册、开发建设方案等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监控,防止项目延期交付;三是通过健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到位,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四是通过增加开发企业信用建设,这也是我市在国内率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特别提到了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再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还将载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者个人诚信档案。

为了推动新《条例》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将从本月开始,面向全市开发管理部门和700多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培训,让部门和企业都能在第一时间理解、执行好新《条例》,并结合《条例》内容和法律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我市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5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2.一房多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3.违反合同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4.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企业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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