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盐城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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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盐城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仍为20%。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东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5500元。

2018年连云港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60元,下限为27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随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为10%。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当年未公布的暂时按上年度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15500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角进元)。

五、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超过时间不予调整)。

六、为减少职工柜面办理等待时间,请各单位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网厅基数调整步骤请点击网厅“下载中心”中的单位用户版操作手册下载查看)。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jxxyjl.com/yuangongguanli/10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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