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_邢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员工管理 2019-11-12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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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邢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2018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18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860元;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18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核定范围

2018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17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各管理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缴存基数核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8年度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2018年保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一、201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7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开始执行,至2019年6月止。

二、2018保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8年保定市市本级和各县(市)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已测算确定(见附件),市辖区及白沟新城执行市本级标准(市本级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9元,下限为165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驻各县(市)垂直单位可参照保定市区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确定缴存基数(驻保中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财政部门规定确定)。企业按照测算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具体项目不用审核。

四、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基数调整业务实施时间:

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底基本结束,需要调整的单位要准备2017年度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按时办理。

(二)各管理部加强缴存管理,规范单位缴存行为,认真审核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控高保低”。为保证缴存基数真实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管理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三)各管理部要认真审核单位报表,尤其是单位性质、资金来源、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内容,对填写有疑问的可要求单位补充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各管理部要根据单位填报的缴存基数核定表,对中心系统里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及时录入中心系统。

(五)缴存基数核定资料要单独整理归档。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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