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_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终止

新劳动法 2019-06-27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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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通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如劳动者明确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续签?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单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续订。例如北京市高院。

2016年5月7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四条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续订并通知合同期满终止。例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大民五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可了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观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并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近年来关于“过劳死”的案例屡见不鲜,每每为这些年轻职场人惋惜的同时,也都在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软弱而悲哀。我国劳动法早有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强制加班、隐形加班各种各样防不胜防的“加班要求”给职场人的健康,带来很大的困扰。既然法律管不了,那咱就只能自救,工作、金钱是身外之物,唯有健康才真正属于自己,该休假时就休假,该拒绝时就拒绝,对自己好一点吧!

隐形加班,该拒绝时就拒绝

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被工作攻占的私人空间,使得职场人休息发泄的渠道越来越少。动不动就被上司电联要求做XX任务,动不动就被boss拉住在微群里谈论工作,8+N小时工作,大幅度的隐形加班,将职场人的休息空间,一点点蚕食。

其实,真的没必要让自己活的那么累,有些该拒绝、能拒绝的,真的要学会说不,否则你会被累死的。建议各位,在休息的时间,适当远离一下手机电脑,不登QQ、不上微信,这样避免很多麻烦,也能让自己轻松一点。

不想把钱送给医院,那就把钱花在健康上

据国家统计局一项抽样调查显示,2016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241元,比上年增加217元,增长21.2%,增幅居八大类消费支出之首。多么可怕的增长。

如果不想把赚到的钱送给医院,那就必须对自己好一点,增强锻炼、合理作息、均衡营养。同时也要注意个人职场健康,没事多起来活动活动,防止被颈椎病、头疼、头晕等大众化职业病找上门。

休假,该用时就得用

当你感觉疲劳或是内心拒绝上班的时候,那就说明,你已经处于中度职场疲劳的范畴。为了自己的健康着想,不妨给自己放个短假休息一下,或是外出游玩散心,或是在家休息调养,总之,年休假该用就得用起来。

最后,让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就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而言,最高院是倾向上述第一种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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