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拆迁补偿标准2015_山东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山东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员工管理 2019-08-1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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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起草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日正式出炉。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目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不低于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不能拆迁

记者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方案经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仍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表示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条例(草案)》,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下限提高至45平方米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做了特别说明。

记者查阅现行拆迁管理办法获悉,原有规定中,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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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用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增加60%系数勘估作价,与产权所有者在期限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收回房屋产权证件;并将补偿费交付产权所有者。逾期不办的,房屋先行拆除,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无息代管。有产权、债务纠纷限期内尚未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产权的,可用安置房作价抵偿。楼房一、四层按建筑造价(不含征地、拆迁、配套等费用,下同)作价,二、三层按建筑造价加5%作价,五层以上按建筑造价减5%作价。安置房与征用房两相作价找差,付清差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第十二条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由所在乡、镇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部门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对租赁给城镇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后仍安置原使用者。第十三条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建设单位用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产权抵偿,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均不另作经济补偿。抵偿产权有困难的,按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加60%系数作价补偿。被拆房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第十四条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第十五条单位提供房源对被迁户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对安置单位作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产权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单位80元的数额补助。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决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经济补助。第十六条被迁户的搬家费,以一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标准计发。被迁单位的搬家费,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积,生产、仓库用房每平方米5元,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元计发。对先做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待固定安置搬迁后,再发一次搬家费。被迁户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家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第十七条被迁户和被迁单位的搬迁时间统一规定为七天。被迁户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户口1—3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发10元;被迁单位每提前一天,

而此次出炉的《条例(草案)》则提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延长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对于拆迁户普遍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则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价值评估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过程中,不管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房屋价值的确定总是备受争议。记者了解到,为让评估更加公平公正,《条例(草案)》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上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若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建设单位参与拆迁要处罚

除上述受众多拆迁户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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