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假规定2019]江苏省产假天数最新规定

员工管理 2017-01-13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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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怀孕、生育的女性员工,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143天(包括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近期修订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陪产假(亦称护理假)的期限,从1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间,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陪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算,是广大男职工关心的另一个大问题。

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企业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陪产假请不下来怎么办?

在各地的计生条例中,多数地区对如何维权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专家建议,在在遭遇休假缩水或无法休假的时候,首先应与单位做好沟通,沟通无效的话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村优秀党员事迹材料范文一:王乌山,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55年,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担任美山村第三小组组长。作为一名村干部,他勤奋敬业,从不服输,他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荣感与责任感,解百姓之忧,排群众之难。他时时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理论学习、联系群众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都发挥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己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

一、提升自我素质,引领农民党员紧跟步伐

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的基础上,身先士卒,积极组织本小组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等内容,武装党员的头脑,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提高自己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性和坚定性,为群众致富奔小康出谋划策,逐步推进本小组经济发展,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他还以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身边的典型事例进行宣讲学习,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能够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群众纷忧,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多年来王乌山始终把给群众办实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多次走进村民家中,了解村民生活状况,收集群众意见,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他还是全村闻名的“和事佬”,村民们发生了邻里纠纷、田地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爱找他来调解。王乌山在处理纠纷时,从不武断,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更有一套独特灵活的方法:他把矛盾放在一边,先摸清矛盾双方的性格,然后和两方分别详细了解情况,分别做工作,最后作为中间人,将双方叫到一块商量,矛盾往往迎刃而解。调解打架斗殴,摆平家务事,他成了法庭的“编外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一个党员的政治热情和聪明才智,为广大群众办了实实在在的好事。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符合上述3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3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热点问答

问: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变,还是13天。

但江苏“非晚婚”人群,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过,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就不补了。

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

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问: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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