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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的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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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为方便您快捷、高效地办理小汽车指标申请业务,以下事项提醒您注意:
一、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窗口开放时间
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窗口位于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C座3楼(福田汽车站附近),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上午)、14:00-18:00(下午)。
为确保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活动顺利进行,每月摇号日下午窗口关闭,请您合理安排办理业务时间。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您申请小汽车指标时录入的手机号码,是我们工作人员能够联系到您的唯一方式,请确保该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果您的联系方式有变更,请及时登录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申请更改或到小汽车调控业务窗口办理。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4日
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更新指标的温馨提示
申请人你好,如果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更换爱车的需求,在旧车辆到车管部门过户之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非本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须到公安户籍部门核实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须到社保窗口(非自动终端机和网络自助查询)人工查询您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九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8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个人有效编码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编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五十六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电动小汽车摇号范畴的其他新能源小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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