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青岛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五险一金 2017-10-05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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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额度

淄博市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市民居住需求,提升居民幸福感,会上决定对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涉及缴存、提取、贷款等多个方面。

此次调整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在淄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决定将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到农村创业创新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纳入缴存范围。

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租金水平逐年提高,为解决租房职工的实际困难,同时结合2017年淄博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标准以及商品房市场租金水平,决定提高2018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具体调整幅度是,主城区(含高新区)租金价格由7.0元/㎡提高到8.0元/㎡、其他区县由7.0元/㎡提高到7.5元/㎡为最高上限。以家庭为单位,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作为确定职工租房的提取额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加装电梯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职工可按实际支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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