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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关于印发《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指南》和《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指南》和《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7日

附件1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指南

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缴存地以外的自住普通住房时,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房屋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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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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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申请条件

(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与配偶信用良好,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四)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贷款规定。

三、所需资料

(一)外地市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办理异地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借款人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或其授权的分中心、管理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7.购房首付款证明;

8.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9.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开《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按照本规程第三项内容,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收齐借款人申贷资料后,向中心报送审批,中心信贷员与缴存地中心联系核实借款人缴存情况,核查通过后开通托管户。银行代理员录入相关信息,扫描《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申请资料原件,并提交中心审贷系统。

(三)审核审批。中心收齐贷款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放款。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将借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人)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内。

(五)回执。放款后,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填写相关贷款信息,并由中心受理部门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借款人将回执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归档留存。

五、异地贷款受委托银行(17家) 

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民生西安分行银行。

附件2

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指南

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申请组合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5.购房首付款证明;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7.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二)贷前调查

受委托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贷款资料、抵押物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三)面谈和面签

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组合贷款相关资料,并签订《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贷款审批

组合贷款资料齐全后,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各自的审批流程进行贷款审批。

(五)抵押登记

组合贷款审批结束后,抵押权人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抵押权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受委托银行收到组合贷款资料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贷款放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将组合贷款资金(公积金贷款资金+商业贷款资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

五、组合贷款受委托银行(12家)

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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