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产检假_济南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工资改革 2017-10-08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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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济南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女职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 其工资应该怎么算? ”近日, 省城一家针织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董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 对此,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董女士表示, 公司里女职工比较多, 尤其是育龄女职工占很大比例。“有的女职工怀孕后, 不是请假在家保胎, 就是去医院做产前检查, 对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 公司负责人想通过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加以限制, 比方说,请假产检扣除当天工资。 “不知道这样做, 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董女士问。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女职工健康, 国家专门制定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意味着, 女职工产检是视同出勤, 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工资的。 ”上述人士解释。 原国家卫生部专门制定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对各类病历的书写提出明确要求。 女职工做产前检查后, 医生会根据女职工个体情况, 对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以及多长时间需要检查, 会有具体的诊断要求。 用人单位在加强管理时, 可以要求女职工事后提供医院的相应病历。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而产检假就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主要用于生产前的检查,了解孕妇身体情况及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而设定的法定假期。

女职工怀孕后产检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2018年新余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时间】:检查无异常的情况下,妊娠6个月内的每月检查一次;妊娠7个月起,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应该每周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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