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_黄冈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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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黄冈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结合黄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经2018年度市管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度黄冈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补贴上限为1766元,下限为180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参照执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各单位需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办金[2017]47号文件、鄂建办[2017]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2018年孝感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近日,笔者从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办事处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合计最高不超过3316元,最低不低于373元。
根据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精神,单位职工公积金月缴比例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统一按12%标准执行;城镇私营单位为5%——12%。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行按月缴存。缴存比例为5%——12%,不得超出当年上下限标准。
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
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或缓缴。降标后单位和个人缴存合计不得低于125元。
据悉,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该办事处正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各缴存单位抓紧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手续。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九)退休的;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余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核定。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储蓄卡或者存折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老户口簿)。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代际互助父母支持子女购房的可在全国范围内);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3)代际互助类省外购房还需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土、城建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准建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并确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按装修前先申报、装修中勘查、装修后审批的程序办理。所装修房屋须在缴存所在的中心(办事处)城区范围内。
2.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概算,共计不超过20万元;
4.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或房产证;
(2)装修合同和购买装修主材的相关票据;
(3)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职工已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还贷一次,也可将原还贷方式转为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方式。质押贷款的,在担保金额乘以质押比例大于未还本金的情况下,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部分支取还贷。
2.提取额度:已办理按月划扣的,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自动划扣;未申请按月划扣的,可每年办理提取还贷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当职工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超过贷款质押比例所需的金额时,可以部分提前还款;当职工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大于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一次性支取结清贷款。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次年提取时,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3.需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职工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工作调令或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九)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治疗自费超过2万元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合计支取金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3.提取资料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7版)》(黄金委〔2017〕3号)、《黄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黄金管〔2017〕12号)、《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黄金管〔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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