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的最新消息】天津市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的最新进展

政策改革 2019-10-09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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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很多的天津市出租车司机朋友都很想了解我市的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下面小编就为你介绍下天津市的出租车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出租车将分为两大类: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出租车份子钱按什么标准收取,私家车能否接入网络约车平台,拼车和顺风车是否合法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业内人士称,出租车改革就此“破冰”。

政策一览

《指导意见》明确

2016年两会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改革方案解读

2016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方案,出租车改革最新方案最新消息

2016年全国两会出租车改革的最新进展方案解读

2016年出租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专车监管成争议焦点

2016年杭州出租车改革意见稿升级最新消息

2016年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公布

2016年关于出租车改革新政征求意见结束

今年全国两会关于出租车改革解读,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出租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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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2016年重庆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开出租车为什么交份子钱,降份子钱难在哪

出租车份子钱为什么不取消,或将取消要改革

出租车行业垄断黑幕,出租车垄断解除

出租车司机遭强奸案,出租车女司机被奸污

交通部回应出租车专车争论,专车将被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交通部回应出租车专车争论,专车对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

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

想必很多的上海市出租车司机朋友都很想了解我市的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下面小编就为你介绍下上海市的出租车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出租车将分为两大类: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出租车份子钱按什么标准收取,私家车能否接入网络约车平台,拼车和顺风车是否合法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业内人士称,出租车改革就此“破冰”。2016年上海市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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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回应出租车专车争论,专车将被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交通部回应出租车专车争论,专车对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

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

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焦点解读两份意见稿,亮点有N个。限于篇幅原因,本报集纳如下“最焦点”,看看专家怎么解读的——

[关键词]燃油补贴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有关专家表示,燃油补贴政策在一个阶段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以及新业态的冲击下,这种持续的补贴并不利于出租车市场的理性发展。

[关键词]经营权新增的士无偿使用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说,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有好几个好处,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关键词]定价预约车费也可由市场调节

《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徐亚华介绍,目前规定网络预约车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出租车可以提前预知本趟次服务的金额是多少,从甲地到乙地通过沟通,他就知道这趟服务需要支付多少金额,乘客对服务价格可以自主选择,为此可以实行更加宽松的价格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运输价格在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比较大,部分城市出于城市交通发展战略来考虑,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键词]资质私家车禁入约车平台

“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的车辆必须是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出租客运车辆。也就是说,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也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出租车运营备案的车辆,都不能从事网络预约运营。私家车被禁止接入互联网平台进行客运服务。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允许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车要求具有营运性资格,这个要求已经很明确,但是营运性运输的车辆有什么具体化的要求,比如说车型,它的营运年限是多少,这些问题还需要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收费促销政策提前十天公布

“意见稿”要求,运营商要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此前互联网预约车平台相继推出的打折优惠或者现金补贴等情况,“意见稿”中提到,运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如果运营企业要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需提前10天将奖励、促销等方案向社会公告。

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专车”补贴加大以后,部分地区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出现了不稳定因素

国际在线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报道,《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地方政府座谈会以及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馈了许多意见建议,我们对此深表感谢。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近期,我们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现向社会全文公布。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驾驶员权益保障、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对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一、基本情况

截至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分别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图1征求意见各渠道反馈占比

从反馈意见分布看,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较少(约占32%),针对《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较多(约占68%)。从反馈时间分析,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个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后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见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个时间段。公开征求意见后半个月,反馈的意见建议内容与前半个月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新的观点。

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1.6%);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17.2%);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6.1%);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9.0%);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17.2%);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3.5%);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6.1%);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10.9%);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4.1%);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3.0%);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3.5%);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17.9%)。

图2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共97条)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主要观点3(6条):出租汽车服务是服务业的一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行业,不能将其强行规定是某某的补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1.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3.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372条)

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实时记录,并且长期存档。(2)互联网约车中消费者和服务者双向选择、交互评价并且该信息向所有后来者开放。(3)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6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观点1:平台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

(1)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应规定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

(1)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与共享经济思维不符。

(2)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承包费协商机制(99条)

《指导意见》第七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主要观点1:应当建立承包费协商机制(71条)

理由: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且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降低驾驶员的经营负担,又有利于保持经营者合理收益。

主要观点2:承包费应该由政府确定(28条)

理由:

(1)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条件。

(2)各地的协会、工会组织不健全,无法组织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劳动保障(79条)

主要涉及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驾驶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没有职业体面感,相对收入低。”“常年跑出租,让我们老司机身患多种职业病,腰椎肩周炎等疾病非常普遍。希望在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共176条)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

所提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专车”服务“只是套上了互联网的外衣”,本质上就是非法运营,扰乱市场、带来治安隐患、加剧拥堵,应当严厉打击。(2)目前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只是对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进行处罚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运营,应当予以取缔。(3)目前各地打击非法运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应当明确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运营的主导地位。(4)“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5)要对现行的出租汽车数量管控政策催生出大量“黑车”的现状进行反思。

(十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共205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主要观点1:应当支持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167条)

理由:

(1)私人小客车合乘能够减少交通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符合绿色出行理念,政府应该支持。

(2)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3)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主要观点2:应该禁止私人小客车合乘(38条)

理由:

(1)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担心“将来的‘拼车、顺风车’一定会发展成为现行的‘专车’、‘爱扬’第二,同样又会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

(2)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十二)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共1060条)

除上述11个热点主题外,剩余1060条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问题。

1.关于网约车计价器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主要观点1:应该使用计价器。网约车目前使用的软件计费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

主要观点2:不应使用计价器。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网约车安装计价器后有可能导致其巡游揽客,加大政府的监管难度。

2.关于网约车标识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观点1:应该喷涂标识。网约车应当喷涂有别于巡游车的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监督。

主要观点2:不应喷涂标识。网约车定位于提供中高端服务,喷涂特殊标识将降低乘客体验;且喷涂标识可能会导致网约车巡游揽客。

3.关于现有“专车”存量过渡问题

主要观点1:应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现有“专车”车辆及驾驶员“转正”。

主要观点2:应该一视同仁。只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现有“专车”才能依法获得许可证件。

主要观点3:不需设置过渡措施。认为现有“专车”都是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不需设置过渡措施。

另外,还有不涉及两个文件具体条款内容、反映文件合法性和出台时机的意见。在《管理办法》合法性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充分,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不足。在《管理办法》出台时机问题上,有的观点建议尽快出台,有的观点建议暂缓出台、由地方先行试点。

本文来源:https://www.jxxyjl.com/zhengcegaige/1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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