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自贸区管理服务体系]如何构建自贸区和谐劳动关系论文

员工管理 2020-02-07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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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和谐劳动关系对化解自贸区劳资双方矛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自贸区的发展情况而言,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灵活就业问题、国外人才引进问题以及性别歧视问题等,对自贸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文章认为,应当以这些问题作为切入点,探寻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自贸区;法治化

  一、和谐劳动关系对自贸区发展的作用

  (一)自贸区发展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就会受到极大影响。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从最初的广告信息平台,演变为网络销售平台,继而又发展为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生产要素以产出产品和服务,步入互联网平台经济阶段。在这个阶段,灵活的就业形式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从而带来了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自贸区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此类劳动关系的争议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自贸区获得更好发展的关键。从自贸区人才引进状况来看,自贸区目前的人才储备远不能满足自贸区的技术发展,不仅需要从全国各地引进高精尖技术人才,更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目标,用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吸引外国高端技术人才。同时,就目前自贸区现状而言,性别歧视问题依然不容小觑。国际劳工组织《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经统计指出,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同时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区别仅在于程度的不同。女性依然存在就业难、升职难等一系列难题,且女性就业这些问题并不仅仅影响着女性在职场中的发展,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女性在就业方面也是同样存在着此类问题。

  (二)劳动关系法治化是自贸区发展的人才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推进,劳动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劳动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劳动力的流动速度加快推动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集体劳动关系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需求不再停留于生存权层面,更多是开始寻求发展权层面的权利,且由于利益分配上的差别,社会阶层分布不均,给劳动法的传统立法体系及理念带来新的挑战。公平正义应当是构建自贸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做到公平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应当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整个劳动过程中劳动成果分配等环节上,如此才能使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充分调动自贸区内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及创造性,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劳动关系若要稳定和谐,需使劳动关系处于良性运行状态,亦即保证劳动关系从形成到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是依法进行、有法保障的,应当充分显示出法的公平正义,保证自贸区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能够平等对话、公开谈判、自由协商,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互信互利,如此经过矛盾解决机制的运行,才能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状态。

  二、自贸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时代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地缘结构,使原有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连接纽带受到冲击,传统的劳动关系转变,从雇主威权状态到员工自我状态。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用雇佣终身制度来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的忠诚,互联网经济中的新型劳动关系则演变为双方互信互利、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的盟友关系。自贸区内的公司受互联网经济的影响,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简化为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既符合用人单位控制人力成本的需求,同时也降低了法律风险,能够保证公司可以自主的调整经营规模。在互联网经济影响下蓬勃发展的灵活就业对自贸区经济产生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一定的缓冲与发展。

  (二)外国人才引进面临障碍

  为了保证本国国民的利益及社会稳定,世界各国都对外国人就业制定了相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对于移民就业的管控十分严格。为了应对国际愈发激烈的人才、技术争夺战,2017年4月1日,我国开始在全国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成为外国人在我国合法工作资质的身份证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对外籍人员在华的工作进行管理与规制,从而对其审批监管制度和统一准入制定标准的制度。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对外国优秀人才的需要,针对移民管理工作,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自贸区根据我国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就业需求的外籍人员分为外国专业人才、外国高端人才以及其他外国人员。自贸区建设除了需要大量国内人才,亦需要从国外引进掌握先进核心技术的高技术人才。就目前自贸区现状而言,外国高精尖基础产业的人才缺口仍然较大,不仅需要从国外引进高端人才,也需采取相应措施吸引留学生赴自贸区就业。现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贸区吸收外国人才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自贸区需要从外国高端人才的引入问题以及留学生在华就业将方面作为切入点,从而探索外国人才储备的路径。

  (三)就业性别问题依然严重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总人员的43.1%,我国女性总体就业率从1990年的73%下滑到2016年的63%,且与男性劳动参与率之间的差距也在逐年扩大。在2017年《全球性别差别报告》中,我国的排名下滑至第100名,高管与政要人数与预计收入所得两项上比例也有所下滑。除此之外,我国女性在公司董事会级别的人数占比仅仅为9.4%。因此,我国女性的就业比率虽然排在世界前列,但男女收入差距依然较大,且女性进入高管行列比例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男女就业之间出现不平等,首先,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在男女平权方面的宣传力度降低,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过剩就业问题及隐性失业问题逐渐凸显,以上种种问题导致本身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参与率逐年走低。其次,随着传统的家族式家庭关系解体,越来越多的核心家庭开始取代原来的三世、四世同堂的家庭,但“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依然存在,导致男性家务参与率不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需要在工作与家庭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情况在我国自贸区内或多或少地存在。

  三、构建自贸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一)探索网络背景下灵活就业的法律体系

  互联网平台中出现的此类用工新形态,究其本质仍旧是灵活就业,并非用工新形态,只是在网络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市场关系的本质没有变,更无法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混为一谈。这种借助网络平台构建的用工形式,是一种更加灵活的“灵活就业”。或者说是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整合社会中零散的劳动力加以利用,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力的利用效率。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针对互联网经济下发展的灵活就业保障力度较弱,难以全面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自贸区可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并适度引入商业保险。互联网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风险较其他劳动者来说更大。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专车驾驶员只能以灵活就业的身份自费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互联网平台虽然会按一定比例抽收取订单收益,但并不为其签约驾驶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且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都未能覆盖此类灵活就业人员。自贸区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可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设立灵活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对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全覆盖。同时,可以采取相关引导措施,建立互联网平台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使商业保险适当介入,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也降低了互联网平台与就业人员的风险。

  (二)健全自贸区人才引进制度

  有关人才引进制度,自贸区在引进外国人才适应持以下两原则:第一,该岗位无可胜任的本国人;第二,人才引进不得对国内人力资源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当简化常规移民审批手续和程序,如果申请人的材料完备,可以在一天之内完成整个移民手续的办理。自贸区还应当有选择性的接收外籍人才,例如德国采取蓝卡制度来吸引非欧盟移民,同时规定高层次技术人才在居留许可到期之后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但是非技术人员以及低技能工种,则无法取得在德的永久居留权,只能在德国暂时性停留。在留学生方面,可以设置特殊的居留许可,持有此种居留许可的留学生可以从事每年总计不超过一定时限的全职工作或者兼职工作,并且在留学生毕业后为其提供6个月至1年的时间,用来寻找工作的居留时间。此种措施虽然对留学生就业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总体而言,大大降低了非法就业的比例,也利于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前往自贸区寻求发展。总的来说,自贸区在引进外国人才的同时应注重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且宽严并济,对高素质人才大开方便之门,对于从事低端行业的外籍劳工的居留权进行适当限制。

  (三)完善妇女劳动权利保障机制

  自贸区应当建立反就业歧视的公共服务平台。生育不仅是个人家庭的微观需求,更是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刚性需求。女性承担着繁衍生育的社会责任,但也因此在就业方面受到来自用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对待。因此,为了保障自贸区女性合法劳动权,不应该由女性独自承担生育行为所带来的责任,也不能要求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应当采取社会统筹的方法,让问题回归社会,在自贸区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使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劳动力的额外成本。与此同时,自贸区还要重视女性为家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正视家务劳动价值,大力建设公共家务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并鼓励男性参与家庭劳动。

  四、结语

  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法治为基石,站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人的主要行为规范,也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劳动关系在形成、运行、协调等方面应做到法治化,把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准绳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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