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江门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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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门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即日起,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自主确定,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18849.25元。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调整要求

(一)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缴存2018年7月份和8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如缴存基数超过本通知上限,应在9月份缴存时予以抵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单位和职工应补缴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再调整2018年度缴存基数。

2018年东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2018年4月16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7日。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对于市民关心的缴存基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连续亏损两年可降比缓缴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

(五)已在蓬江区、江海(高新)区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通网上预审业务,通过网上预审系统申报本单位职工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补缴及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审通过后,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六)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和本通知规定为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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