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司和个人缴存比例|西安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最低工资 2019-11-1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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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西安地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9443元),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年度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高于19443元

据悉,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起执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9443元),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

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6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580元/月;鄠邑区、周至县1480元/月;蓝田县1380元/月。西咸新区分中心、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参照西安市城六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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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2018年铜川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铜住金发〔2018〕24号)等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2018年度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7年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08元的3倍,即14424元。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确定。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印台区、耀州区、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宜君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在10%和24%区间自主选择。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铜川市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根据最新缴存基数标准,如果市民刘先生2017年度每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其缴存基数每月不能超过18000元,即个人每月缴存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为900元,单位缴存不高于缴存基数的12%为2160元;如果市民刘先生的上年度月缴存基数超过了19443元,则最高标准不能超过该基数,即个人每月缴存部分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为972元,单位缴存不高于缴存基数的12%为2333元。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该中心将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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