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枣庄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最低工资 2019-11-14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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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枣庄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17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18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588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501.1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750.5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2018年威海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5586元, 最低限额为19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调整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www.whzfgjj.com)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仍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单位办事成本,减少窗口排队等候,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

四、有关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2018年度的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截止9月30日。

(二)各缴存单位调整基数时应提供:

1.《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或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拷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执行时间

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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