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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是盐城市政府负责地方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门。下面小编整理了盐城市财政局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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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资金规模具体用途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根据每年的工作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平安法治盐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重点支持平安法治建设。主要用于大市区(不含大丰区)三级综治中心建设、网格化管理、综治信息化建设、公众安全感法治满意度测评、镇村综治、法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村)建设、群防群治、行业性或专业性调解工作、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省市系列平安法治创建项目、法治城市建设、公正执法监督巡视、政法队伍培训、政法宣传、重要时期维护稳定工作。补助资金对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下面小编整理了浙江省财政局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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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浙财会〔201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精神,现将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确保落实。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务必在2017年一季度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做到“零上门”服务并对外公布。省财政厅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2017年对各市会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二、优化办事流程,变“跑两次”为“零上门”。从目前各地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看,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普遍需要“跑两次”,主要是申请人需上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和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为切实解决“跑两次”问题,实现“零见面”,经研究,现将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办事流程统一优化如下:

1.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后,所需申请材料一律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不必再书面报送申请材料。有关电子文件的管理,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颁布的《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4号)执行。

(二)市级涉法涉诉案件救助。主要用于依照法律规定由市级政法部门受理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案件。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一般性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相关奖金、不得用于非本专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各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规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向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申请。市委政法委负责受理审核,综合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和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审批程序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市委政法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管理职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计划审核报批和资金下达工作,会同市政法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是制订年度平安法治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委政法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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