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假规定2019】北京年假工资最新规定:未休年假应获三倍工资

事业单位 2017-07-0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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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近日北京腹部最新规定,未休年假应获三倍工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消息,欢迎大家参阅!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调岗”的问题上,《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原则是不得随意变更,要保持一贯性、预期性,调岗的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在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上,《解答》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讼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通报了北京市法院2016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16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共计30923件,同比上升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单国钧介绍,从劳动争议结案案件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在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劳动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涉诉用人单位较多集中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上看,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几个方面。

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介绍,2016年全市仲裁系统共受理仲裁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成为仲裁案件历史最高年。全年人事争议217件,同比增长33%。全年仲裁系统共审结案件77573件,结案率为95%,其中调解结案占45%,裁决结案占44%,终局裁决案件占裁决案件的32.5%。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287件,人事案件29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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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薪年假法律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08年2月15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18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休假员工范围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职工。

2、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亦享受年休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5、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三、年休假时间计算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目的

企业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因此为了尊重和留住有价值的老员工,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和作出更大的贡献,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工龄为一级,每月工龄工资为1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的员工工龄为二级,每月工龄工资为20元,以此类推,每年满一年,工龄增长一级,每月工龄工资增长10元,上不封顶。  第四条 工龄的计算

每年的5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并调整工龄工资,必须以年满12个月以上为一个工龄级,比如2012年4月份之前入职的,2013年才可以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2012年5月份(包含5月份)之后入职的,2013年不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就没有工龄工资

第五条工龄工资的计算(举例说明)

例:某员工于1992年11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2年5月的工龄工资调整,工龄级别为19级,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元*19=190元整;某员工于1992年3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2年5月的工龄工资调整,工龄级别为20级,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元*20=200元整

第六条员工辞职后又复职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的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在工作的时候就应该对此有所了解,了解公司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获得更多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工龄是怎么算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则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龄不仅包括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N年)

年休假(天)

1≤N<10

5

10≤N<20

10

20≤N

15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年休假若干细节

1、单位对如何休年假拥有自主决定权,但须把握下述几项原则:

(1)单位在制订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办法或规定时,除根据单位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之外,还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对年休假的安排涉关职工切身利益,故,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执行,履行法定的民主决策和公示程序,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5、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五、未休年假处理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此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上之(1)和(2)。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六、违反《条例》后果

1、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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