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成都市最新社保缴费标准比例调整通知

工资改革 2018-12-06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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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都市最新社保缴费标准比例调整通知

日前,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执行;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执行。

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17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保险

0.5%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河北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文件,细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河北省人社厅规定,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河北省人社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实现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各地将积极宣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河北养老保险缴费设13档养老金每月增5元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河北省2012年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从今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过去10档次调整为13档次。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将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60元。

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河北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此前,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附: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6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35号)规定执行。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6年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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