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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贵州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月增加养老金51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2016年甘肃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甘肃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近日,甘肃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举旨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今后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最终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同时,遵循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据《实施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筹集方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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