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员 2019-08-09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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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编者按:此次提案建议还十分注重民生保障,从职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方面,充分反映职工群众诉求,提出相应的建议举措,努力推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充分体现了对一线职工、农民工、女职工、教师等群体利益的关切。

2016年“两会”期间工会界别全国政协委员的大会发言、提案建议等有关情况。

据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王晓峰介绍,截至目前,全总办公厅共收到各地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及全总机关各部门提交的50多件提案建议,经筛选整理出3篇大会书面发言、30多篇提案建议,涉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各个方面。

王晓峰说,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占了约1/3的比重。其中,立法及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提案建议有6件,分别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主管理法〉的建议》《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协商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建议》,供稿单位是全总法律工作部、民主管理部、集体合同部。加强劳动相关机构设置方面的提案建议有两件,分别是《关于全国人大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的建议》,供稿单位是全总法律工作部。这显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工会对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重视与关注。

一年一度的“两会”逐渐拉开帷幕,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科技界,今年又会有哪些与它相关的提案呢?

李彦宏:加快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盘活专网资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彦宏带来的三项提案仍然聚焦于民生和科技领域。这三项提案分别是:1、加快制定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2、支持专网资源投入社会化运营,促进提速降费:国际社会相比、与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用户降低资费的期盼相比,网络提速降费还有进一步努力的空间;3、是关于完善我国空域资源管理制度,提升民航准点率,推动我国航空事业发展的提案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最新规定: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摘要: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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