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政策法规 2019-04-13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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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 总则
  1.1 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1.1.2 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比较混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当前,北京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的发展阶段,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北京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国际城市建设步伐,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见下表)。
  北京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略)
  1.2.2 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因大量流动人口特别是各类身份不明人员涌入而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发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脑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北京有众多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 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地震仍将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信息灾害、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地区应由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参见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市领导(见分工图),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负责人。
  建立市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市应急委的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 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及北京地区有关社会安全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市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抗震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2.1.6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8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 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等部委办局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分工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 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3.1.4 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市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
  3.1.5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应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办批准。
  3.2.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7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 市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办或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 扩大应急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2)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市应急办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 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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