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力面积单位】单位有关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事业单位 2017-04-25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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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具备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其三、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一、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还是以犯罪数额为首要的模式,只是改“具体的数额模式”为“概括的数额模式”,以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并授权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动态地、科学合理地设置某一时期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则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典第383条、386条贪污罪、受贿罪由轻到重三种罪状(即数额)及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确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2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3条第1款)。《解释》关于数额模式的规定即其所确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数额标准应采用什么模式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考虑,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采用何种模式规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选择:一是数额幅度模式。即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幅度,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犯罪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如“两高”对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具体数额确定即采用了此种模式。二是不同类型的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即由“两高”将全国各省区按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三类或四类地区,并对几类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数额。以上两种模式可以说都是因地而异的数额标准,相比之下,第一种模式的差异是因省区而异,各省区自行确定数额;而第二种模式是不同类型地区间有所差异且其数额标准是由“两高”具体确定的。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是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影响;其主要弊端是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并给犯罪行为跨省区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定罪量刑带来困难。三是统一数额模式。即由“两高”以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这是《解释》所采取的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一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二是对跨省区案件的定罪量刑采取统一标准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其弊端是未能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相比之下,可以说第三种模式的利大于弊,因为司法的统一与公正尤其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因此,对《解释》所采取的统一数额模式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并且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检验和完善。

三、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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