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最新规定2015]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 2017-09-20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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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带薪休假,湖南,黑龙江,兰州等多地先后出台了公务员带薪休假实施方案。明确鼓励引导公务员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保障其休闲权利。近日,北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

兰州发布的公务员带薪休假实施方案有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其中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假”,应休不休的补贴不再发放。并且还作为对各个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统一进行监督。

2016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金网12月18日消息。

福建公车改革最新方案

方案按照中央车改精神,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根据“创新制度、保障公务,统筹协调、平稳衔接,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2015年福建公车改革最新方案

1、鼓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设区市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2、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数量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是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参照中央规定和做法,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按每50人保留1辆的标准,保留1-5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改革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这部分保留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

3、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省、市、县三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40%、60%和70%,各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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