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规定天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天津产假规定,天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新规定】

政策法规 2017-10-15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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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产假规定,天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新规定】 

天津产假新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8年山东产假规定,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新规定】

2015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一胎、二胎均可免费登记 再生育须符合一定条件

,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同时也规定了再生育子女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要求,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的要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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