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学生征兵政策】国家大学生征兵政策法规内容解读【整理版】

政策法规 2019-10-08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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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全市征兵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2015年征兵工作正式启动。据悉,今年征兵工作从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将适当提前。针对广大适龄青年及家长普遍关注的今年征兵工作相关政策,本报将分六个部分连续进行系列解读。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一:入伍基本条件

2015年征兵对象和基本条件

对象范围。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

年龄条件。男青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男女高中毕业生入伍。

政治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身体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条件兵另行规定。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二:入伍基本程序

男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一)网上报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公民,最晚应于8月5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兵役登记,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二)现场确认。适龄青年网上登记报名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还需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的乡镇(街道)武装部(含高校、企业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三)预征管理。基层武装部在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进行初审初检,择优推荐预征对象,加强平时预征管理,做好征兵准备。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离校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将由兵役机关提前确定为预定新兵,并签订入伍协议。

(四)体检和政治考核。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将通知应征青年在规定时间内赴指定地点参加封闭式体检。体检合格后,县级征兵办网上确定政治考核对象,打印《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组织政治考核,基层武装部、派出所等将组织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择优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网上录入预定兵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六)批准入伍。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征兵办正式办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家长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家庭优待等手续。申请学费资助的大学生,还要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印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女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一)网上报名。8月5日前,应征女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系统将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成绩自动排序,择优确定初选预征对象。

(二)初审初检。8月6日起,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参加实地应征。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还要自行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交学校资助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三)体格检查。8月中旬起,市征办在本市设立封闭式体检站,据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应征女青年送检对象花名册》,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应征女青年根据兵役机关通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四)综合素质考评。综合素质考评结合体检工作同步进行。市征办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按《成都军区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试行办法》实行量化打分,现场公布得分。

(五)政治考核。8月下旬起,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

县)征办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教育等部门,做好政治考核工作,相关基层单位组织走访调查。参加政治考核的高校学生同时向县级兵役机关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六)审定新兵。9月上旬,市征办按照省征办下达的征集任务,召开集体定兵会,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并同时在省、市、县征办营院外醒目处张榜公示。对举报和反映确有问题的,取消入伍资格,由后续合格的女青年依次替补。

(七)交接起运。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办办理入伍手续,对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审核盖章。9月底前,批准入伍对象由省征办统一组织,按运输计划统一输送。家长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家庭优待等手续。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印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三:入伍基本权益

公民服兵役享有的优待权益

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群众也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根据这个总的原则,公民应征服现役以后,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费邮递等。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还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根据民发〔2012〕193号和川民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此外国家还规定,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四:大学生优惠政策

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等优先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根据总参、总政、总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现实表现好,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为干部。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二)学费资助减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本科和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为方便大学生应征,国家还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

(三)考学升学优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从2015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5000多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

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2015年起录取比例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就业安置扶持。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五)发放入伍奖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从四川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各地在此标准上可进一步提高。

(六)安排专项落户。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以上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安置政策。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五:退役安置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的安置政策

(一)基本安置原则。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工作。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等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四)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各地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享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六:部队情况简介

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一个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征服现役或者服预备役,履行自己应尽的兵役义务。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叫服现役;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叫服预备役。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第1年称为列兵,第2年称为上等兵,2年义务兵役期满后可以选改为士官。下士、中士称为初级士官,最高服役6年;上士、四级军士长称为中级士官,最高服役8年;三级军士长以上称为高级士官,可以服役14年以上。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简介

陆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军种,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大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

海军是人民解放军中以舰艇部队和海军航空兵为主体,担负海上作战任务的现代化合成军种,其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的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部队和海军陆战队五大兵种体系和观察、侦察、通信、工程、航海保障、水文气象等专业勤务部队组成。海军下辖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舰队下辖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等。

空军主要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多兵种组成,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空军,在重要方向和重要目标区设有军或相当于军的基地。航空兵是空军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作战力量,由歼击、强击、轰炸、侦察、运输航空兵及保障部(分)队组成。地空导弹兵是装备地空导弹、执行防空任务的兵种,通常与歼击航空兵、高射炮兵共同行动。空降兵是以机降或伞降方式介入地面作战的兵种,主要任务是夺取敌纵深内的重要目标或地域。

第二炮兵由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和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组成,其主要任务是遏制敌对我使用核武器,独立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实施有限而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主要战略目标。地地战略导弹部队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反击作战力量。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是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遂行常规导弹突击任务的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武警部队设有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武警总队(副军或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支队(团级)或大队(营级),县(市、区)设有中队(连级)。武警部队拥有三大类八个警种的部队:一是由武警总部直接管理领导的内卫部队;二是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黄金、水电、森林、交通部队,统称警种部队;三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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