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杭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最新消息

税务政策 2019-01-22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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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调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51号)了解到杭州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2016杭州市主城区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3%,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1%,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11.5%,个人缴2%。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可按照杭政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临时性降费后,各区、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具体通知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公布了2016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2648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240元/月。

据了解,山西省社会保险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精神,我市确定了2016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即13240元;低于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即2648元。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延伸阅读】

晋城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注: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晋城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晋城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

浙江省杭州市关于临时性下调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51号)

关于临时性下调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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