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18_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优秀篇】

税务政策 2017-04-05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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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和对象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党员和职工的自主性和流动性大大增强,思想日趋活跃,一些实际困难和现实矛盾日益突出,为企业基层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党员干部队伍始终团结一致,坚强有力,不断发展,是当前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基层党支部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和改进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已逐步被各级所重视,抓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意识不断增强,能经常听取、讨论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注意发挥基层党支部在完成工作任务中的凝心聚力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支部自身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一)部分党支部书记重视不够。个别支部书记对本职岗位职责认识不明确,以为支部书记就是组织党员开开会,发展几名党员,自身不注重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部分支部书记,对支部工作的业务不大熟悉,对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熟悉,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综合能力有待加强。个别支部书记,重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轻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抱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态度,使基层党建工作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个别支部班子作用发挥不好。尽管大多数党支部在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的决策,评先选优和党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基本能发挥自身作用。但是,个别支部班子组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支部委员发挥作用不明显,除集体讨论发展党员外,支部班子统筹谋划能力较弱,不能很好地协助和服务业务工作。

(三)党建基础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党建基础资料不规范,党刊读物较少;党员发展工作不够规范,组织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企业的文件、通知及有关工作要求不能及时地传达;宣传工作普遍薄弱。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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