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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 2017-08-11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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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下同)信息共享及核查工作机制,优化便民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省级国税机关要在2017年2月底前开设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传输专线,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向本省省级国税机关开设数据传输专线。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时(每5分钟)将本省(含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接收工作。省级国税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信息的范围暂限于汽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

二、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查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对比对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待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暂时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依据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履行比对程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周汇总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和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并传输至对应的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的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因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而未履行比对程序的车辆信息,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核查,排除技术故障,补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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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党史网站相关内容: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三、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省级国税机关要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清分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传输补办的车辆完税证明信息。各地国税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针对车辆购置税信息比对不一致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核实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对因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而未履行比对程序直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经比对仍缺失完税信息的车辆,国税机关要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核查。经核查,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责令其补税;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或者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四、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对销售发票票面信息同国税机关传输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或者未查到销售发票电子信息的,公安部定期清分至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国税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具体工作机制由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省国税机关协商确定。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五、优化便民服务。为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地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互相通报政策,协调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设置层级和相应的业务范围、办理条件,加快向县级国税机关下放业务权限,确保车辆登记与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设置层级、业务范围一致。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登记部门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并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点增设业务代办网点和自助缴税机,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缴税。

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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