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涨工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待遇政策规定【优秀】

高考资讯 2019-10-07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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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概要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2016年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必知的七个问题,上海华图转载2016年转业摸底在即,您考虑过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所面临的问题吗?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国家和军队会出台有关军转安置的特殊优惠政策,其实,一些干部已经开始思考自身问题,走还是留?如何走,走向哪里?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不少战友开始纠结,有些迷茫,也有些困惑。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选择自主择业应考虑的七个方面问题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选择自主择业应考虑的七个方面问题

一、选择自主择业应参考的问题

2016年转业干部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重点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的情况。包括年龄、学历、专长、家庭、身体等诸多方面的状况。看自身条件适合哪种安置方式。二是安置地的总体状况。包括当地的经济形势,人才需求状况,地方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情况。看客观条件允许选择哪种安置方式。三是先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目前的工作、生活状况。看哪种安置方式最为合适。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才能正确地选择好安置方式。

二、自主择业与在部队退休的比较

2016年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军队干部退休有一些相同之处。首先,部分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部队继续管理只是暂时的,按规定这部分退休干部都要分批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因此,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交由地方管理的性质是一样的。第二,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自主择业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医疗都要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医疗保险",从医疗角度来看,两者没有任何差别。第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将来退休干部与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待遇上也没有什么不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与退休干部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定位上有所不同,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退休干部则定位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爱扬教育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选用后停发退役金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奖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账户。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范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兑表送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账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36、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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