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江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
【www.jxxyjl.com--二胎政策】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
学师范专业的就业方向_师范类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 师范类报考建议详细阅读
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是和国家的发展与现状离不开的,那2018师范类专业就业前景好吗?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2018师范类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稳定、备受“追捧”教师作为光荣而又稳定的职业,越来越受到学生的青睐。教育行业是一个永远不会没落的行业,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教育行业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幼教、小学、--专业分析...
-
准生证办理流程2019|河北省准生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规定,河北省准生证办理所需材料详细阅读
河北省已于2016年5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请见下表!河北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条例》修订内容涉及“单独两孩”政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经过--政策改革...
-
上海二胎奖励政策2019_上海二胎奖励政策最新消息详细阅读
2月23日上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新版计生条例将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上海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婚假到底有几天?生育补贴怎么算?独生子女奖金还有吗?再婚可以生二胎吗?东方网记者第一时间拿到了新版条文,并详细梳理了条例中的几--相关政策...
-
北京落户的条件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_北京落户的条件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详细阅读
(一)入户条件:1、和北京人结婚满10年,年龄满45周岁。2、和北京人结婚,配偶单位可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3、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4、硕士以上学历,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5、父母一方为北京户口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6、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相关政策...
-
山东二胎产假天数规定及破腹产产假多少天|山东二胎产假天数规定及破腹产产假多少天详细阅读
相关人士表示,这需要看相关的条例。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享受113天的,但是至于单独二胎是不是晚育,就要看看具体的情况了,因为晚育是不能享受60天假期的。山东单独二胎产假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生育保险...
-
上海二胎产假天数规定及破腹产产假多少天_上海二胎产假天数规定及破腹产产假多少天详细阅读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生育保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修正案)详细阅读
9月28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公布。这个备受关注的“新版本”同时配发了解读。在《修正案》中,重点关注了民众呼声较高的“感情孩”问题,为再婚家庭的二胎需求提供了政策支持。修正案回应“感情孩”需求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计划生育...
-
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详细阅读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计划生育...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1日,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详细阅读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年1月1日,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记者昨日从安徽省卫计委了解到,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据悉,我省“全面二孩”相关政策最快明年落地。我省2017年一年预计将多出生20万婴儿据省卫计委介绍,安徽省“单独两孩”政--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政策能彻底放开吗】计划生育政策何时放开,我国逐步放开计划生育详细阅读
英媒称,在中国实施极具争议性的独生子女政策30多年后,政府也许会采取放开二胎政策来遏制人口定时炸弹。计划生育政策何时放开,我国逐步放开计划生育 英国《独立报》网站7月23日报道称,作为历史上国家强制政策的最大尝试,中国在1980年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试图遏制人口的飞速增长。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