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黑龙江退休养老金]黑龙江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新规定

小学排名 2019-09-26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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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五年来,整体增长近一倍,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每年调待过程中都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如何为退休职工尽最大可能争取多增加养老金,并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稳步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年平均增幅14.5%,整体增长近一倍。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泽民介绍,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既属于解放较早省份又是老工业基地,赡养比较高,目前已达1:1.22,所以在增加方案形成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统筹考虑了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广大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经过了数十次讨论、反复酝酿研究,才形成了每年的正式调整方案。

在国家已经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每年我省的调整方案都在坚持了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微调,出台的方案符合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利益。在国家总体调整水平已定的情况下,在定额普调基础上,历年调待仍然对高龄等群体给予照顾,统筹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同时,我省不断提高对特殊群体待遇方面的照顾政策。如2013年为1.18万名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生活补助金260元,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200元,使其达到460元/月,2015年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增加生活补助金50元,使其分别达到510元和250元;为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一次性御寒补贴,共惠及参保人员1122.6万人次,共支出27.71亿元;积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将27.5万名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人员、失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超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16年退休金上调最新消息:青海西宁养老金上调细则。随着全国各地陆续实施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方案,西宁也开始实施最新的养老金领取方案。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消息,从今年4月开始,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1.86万余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将于4月12日前将发放到每一位退休人员手中。目前,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共1029户,共5.84万余人,其中:退休人员1.86万余人,参保率达到100%。按照相关要求,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方便退休人员、减轻原管理单位负担,西宁市对退休人员待遇项目中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冬季取暖费补助,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等项目,暂作为统筹外项目,虽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但所需资金必须要由原单位在养老金发放月的上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划转。

西宁养老金缴费比例

西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西宁养老金补缴

补缴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相关阅读: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各地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确保全省同步实施。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原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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