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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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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及时全面深入原则;

(三)真实准确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五)服务群众原则;

(六)能够监督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资产收益扶贫:如何让贫困户真正受益【脱贫攻坚】

前不久,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朱南村农民郑贵文收到了来自村旅游公司的第二笔分红。一年前,郑贵文以自己4间年久失修的老屋入股朱南村旅游公司,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当年就实现了脱贫。

作为一种扶贫模式的创新,资产收益扶贫仍处于探索时期。如何完善机制,创新模式,确保贫困户真正从改革中获益?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线调研。

资产收益扶贫实现“三变”

初春的朱南村山峦起伏,峰谷相连,百年杏园杏花绽放,传统村落错落有致,吸引着游客纷至沓来。

对于山区的贫困户来说,石板屋是他们唯一的资产,而具有浓郁山村乡俗民情的传统村落、漫山遍野的百年杏林等生态资源,却是城里人梦寐以求的返璞归真之处。

为做活“靠山吃山”文章,朱南村将10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股金注册成立了“杏山新庐旅游有限公司”,其中70万元折股量化给264户贫困户,剩余30万元折股量化给村集体。村民以闲置的老旧房屋入股并获得分红,实现了共享旅游发展成果的目标。

“贫困户的这部分股份负盈不负亏,保底收益按照所持有量化资金的10%确定,实际收益超过保底部分,按照实际收益确定。”淄博市博山区朱南村党支部书记郑玉池告诉记者。

“这种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源自基层的原创,是淄博市全面深化改革惠民生的一个生动体现。”淄博市委秘书长、改革办主任尚龙江介绍,在改革中,把扶贫资金与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户闲置资产及民间资本捆绑,走出了一条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贫困户变股民的“三变”新路径。

除了淄博,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正在我国多地展开实践。“这种模式通过股权纽带,把贫困人口与资源开发企业、村集体等组织连接起来,建立利益紧密联结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马庆斌说。

与产业扶贫模式有效对接

山东沂源县被称为“山东屋脊”,人均3亩山、9分田,土地瘠薄,曾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贫困县。61岁的沂源县南鲁山镇北流水村村民许光新就是这里的贫困户之一。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除涉密事项外,都要公开。

第六条行政决策公开包括:

(一)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它应在决策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列席局有关会议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会议议题研究讨论。决策作出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七条执行公开包括:

(一) 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后续举措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审批结果、招投标、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

(三)在上级部门督查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第八条管理公开包括: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二)根据事权和职能,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等市场监管信息;

(四)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局的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

第九条服务公开包括:

(一)向社会公开我局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方式、操作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的政府法规、推介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结果公开包括:

(一) 重大改革任务、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专业评估公司、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科学评价。

(二)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开措施

第十一条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各处(室)、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政务公开工作的覆盖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第十二条 强化政策解读。各处(室)、单位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要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解读。局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发挥“第一新闻发言人”作用,方便公众了解知晓。

第十三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

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推进网站升级改造,加强各部门政务网站之间,局政务网站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把局政务网站建设成为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务信息的第一来源和渠道。加强政府网站与新媒体的融合,积极打造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平台,充分发挥各类新媒体传播力、影响力。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实现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

第四章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凡需社会公众知晓事项和有关规定,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对外公开;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有效形式。

第十六条 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及时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核和办理流程,做到专人受理、主管领导审核把关,依法按时限要求办理答复。

第五章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军卫同志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韩东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处(室)、各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联络、执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政务公开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局办公室不定期通过调研性检查、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政务公开资料等方式,对各处(室)、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少于4%,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务公开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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