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买房限购政策规定_西安最新限购政策规定,西安限购政策细则解读

户口频道 2017-10-09 专注教育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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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新政

6月24日,西安摇号新政公布,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摇号时间明确,买房需提前网上登记购房意向。 

3月30日,西安摇号买房政策公布,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严禁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二、外地户口买房条件

自2017年6月28日起,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三、西安目前买房限购政策:

本地户口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本地户口居民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外地户口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不限购对象:

1、限购区域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买自用住房的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9月13日限购新政

限购时间:2017年9月13日起

限购区域: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去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

限购对象:

本地户口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本地户口居民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区域性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住宅用地供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区域性住房限购方面,意见规定: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这意味着外地人购房更严格了。不过,买房、落户常常是连在一起的两件事。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1月份下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关心的居住证积分的受理条件、积分确认、积分计算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外地户口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不限购对象:

限购区域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买自用住房的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6月28日新政

(1)4月18日前,在城六区及长安、高新、经开、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区域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2)外地人在上述区域购房需提供2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

限售时间:2017年6月28日起

限售区域: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4月18日“楼十条”

(1)除城六区外,限购范围扩大至长安、高新、经开、曲江新区、浐灞、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本地及外地人在西安市城六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2)在限购区域内购买的商品房及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实施时间:2017年4月18日

限购范围:

长安区纳入 限购执行范围,共7区

去年底,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楼市“限购令”: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6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楼十条”新政明确,将长安区纳入限购的执行范围。即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温馨提示:在以上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买卖、赠与)。

基本内容:

2017年4月18日起,将今年1月开始执行的“限购令”实施范围从城6区扩大到7个区(包括长安区);在限购区域内购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贷款不低于25%,第三套房暂停商业贷款。《意见》还对商品房销售备案制度、严禁炒卖“期房”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

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商贷

对在我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居民家庭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5%;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

4月18日前,已签订购房协议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我市将严格执行购房首付款审查制度,严禁购房人使用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资金违规用作购房首付款。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借款人月度还款金额应与月度收入匹配。

价格报备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

每年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报送的,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须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

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以内部认购、排号、排队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热销场面,趁机哄抬房价,一经发现,立即暂停网签,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顶格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合理确定并申报销售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销售价格经申报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实际销售时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需调整销售价格的,不得高于同区域、同品质楼盘售价,并经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后方可重新申报调整。

严审合同备案撤销 严禁变相“期房”炒卖

我市将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严格审核合同备案撤销,禁止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交易。房管部门每月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加强对炒卖“期房”等行为的税务稽查;税务部门要加大税评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严厉打击通过“期房”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1年内未开工 不得参与新土地竞买

“楼十条”规定,2017年6月底前,要将编制完成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和中期(2017-2021年)规划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管理。

围绕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提升、市场调控等方面的需要,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模式,灵活确定竞价方式,重点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面的工作,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严格落实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开竣工监督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按季度实施项目施工进度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施工和竣工。对取得土地使用权1年内未开工建设,超出竣工时间1年以上的,不得参与新的土地竞买。

今年完成4.8万套棚改 新增公租房3万套以上

2017年完成4.8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确保50%的货币化安置率。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2017年,新增公租房房源3万套以上,新增货币化保障家庭2000户以上,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采取购买、新建(配建)、租赁等多种方式,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等途径全面做好人才安居服务。鼓励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有效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 信用平台及“黑名单”

加快健全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执法联动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及“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及时查处,实施联合惩戒、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整顿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囤地囤房、虚假宣传、哄抬房价、造谣生事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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